新车存在补漆是否可以获得三倍赔偿(东升车辆消费者喷漆公司)

2021年4月22日,孙某刚与新东升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约定孙某刚购买新东升公司***的2021款全新4008PH某某汽车一辆,车辆净价为248,700元,新能源补贴1,500元,放车后次月返。
2021年7月6日中午,车辆被物流公司运送至新东升公司处。
2021年7月8日,孙某刚来到新东升公司处交付尾款,交接车辆。
新东升公司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孙某刚,保险费为950元。
后双方对车辆进行交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孙某刚发现案涉车辆右后叶子板处与别处相比有色差。
孙某刚发现车辆有问题后,表示车不要了并进行了保险退保(保费950元至今未退回至孙文刚账户中)。
新东升公司发现问题后也拒绝向孙某刚交付车辆,并向生产厂家调查原因。

2021年7月8日,客户孙某刚通过东风标致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反映,汽车生产公司通过对大连新东升、运输商新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城物流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工厂的调查发现:成都工厂内生产无异常,该车无补漆记录;从时间记录信息看,大连新东升从接车到客户验车环节无异常,排除大连新东升二次喷漆可能,判断为车辆在整车运输环节发生刮擦后被重新喷漆且车城物流公司没有主动告知大连新东升该车在运输环节有二次喷漆的事实,车城物流公司承担此次车辆二次喷漆的全部责任。

后孙某刚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返还车款及保险费,并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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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支持了孙某刚要求退费并赔偿3万元。

律师解读:新东升公司未将车辆外观漆面瑕疵有关问题告知孙文刚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的欺诈。
无论是从原法律法规对欺诈所作定义,亦是通常意义对该词汇的解释,欺诈应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关于商品信息全面告知,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
对消费者而言,以合理价格购买到从出厂、运输、存放直至交付所有环节均完美无缺的车辆,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其消费体验,新车刮擦后被重新喷漆,存在外观瑕疵,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
新东升公司因疏于检查对上述信息未予告知,虽不构成欺诈,但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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