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齐芳芳) 张女士在4S店买的车,开了不到半个月仅600公里就发生故障,维修了两次仍没修好,协商后4S店同意退车。从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因汽车质量问题提出退车或者换车诉求比较集中。
张女士在大连某4S店买了台车,在外地开不到半个月,仅开600公里车子发生了故障,在当地4S店检查认为是发动机有问题,维修了一次没有修好,辗转又修了其他几个部位都没有修好,无奈之下拖回大连在她买车的4S店进行维修。经过检查4S店表示需要继续维修,张女士没有同意,认为对车辆损伤较大,要求退车。4S店给出的意见是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此情况不符合退车或者换车的要求。张女士不理解,汽车有质量问题,为啥不能更换。
根据新版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产品有效期内,因发动机、变速器等同一主要零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经过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耐心讲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打开心结,同意再次维修发动机。经过再次维修,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协商之后4S店同意退车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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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因汽车质量问题提出退车或者换车诉求比较集中,调解难度也比较大。从调解成功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退车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汽车新三包法对于退换车有明确的规定,也是解决当前众多汽车消费纠纷的保障性法律,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部分消费者退换车的难度,也帮助部分4S店加速化解了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新车质量纠纷。调解人员提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理所应当,但是要理性提出诉求,依法进行维权。对消费者的诉求,4S店方面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和有效解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