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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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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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的规定。
(1)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
本规定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责任按照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