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纸业有限公司系201630224760.0“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的被授权人,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经调查发现,响水某超市销售的,由盐城某纸品公司生产的卫生纸所使用的包装与原告专利高度近似,盐城某纸品公司、响水某超市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201630224760.0“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体视觉上无明显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落入201630224760.0“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盐城某纸品公司、响水某超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据此判决响水某超市停止侵权,盐城某纸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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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典型案例。本案遵循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本意,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处以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知识产权,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尽量先行检索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信息,避免因侵权陷入纠纷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