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森林火灾获刑(被告人火灾宁都森林报废)

宁都一男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禁令,在山脚使用氧焊切割机,引起森林火灾,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二个月。

2018年10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禁令,在宁都县“高岭排下”山场旁边麻心采石场用氧焊切割机切割一辆报废的尖头东风车车厢时,产生的火星掉在地上引燃了干燥的茅草,被告人罗某曾用力扑救无效果,火顺风蔓延到“高岭排下”山场引起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17.9亩,折合7.8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74.5亩,折合4.9667公顷;宜林地(荒山)43.4亩,折合2.893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5043.58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罗某到宁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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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禁令,用氧气切割机在林区内切割报废汽车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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