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北园区(西至太行路,北至松江路向西、至衡山路向南、至渤海路向西、至华夏北路向北、至松江路向西到太行路,东至沿蓬莱路向北、至卫河路向西、至泰山路向北、至延河路向东、至蓬莱路向北到松江路,南至淇滨区交界)。
3.东杨园区(西至五岩山路,北至渤海路,东至香山路,南至黎阳路向东、至东杨路向北、至瓯江路向东到香山路)。
西、南至淇水大道,北至南海路,东至泰山路。
(六)浚县、淇县自行划定禁用区范围。
(七)全市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轧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市于2017年发布《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对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机)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道路警示牌,通知施工企业和工业企业。
目前,我市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按照要求悬挂统一的标识标牌,全市目前已有4400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被纳入移动源监管平台,但仍有部分车辆未按要求悬挂统一的标识标牌。据测算,一台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30至50台小型汽车的排放量,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更高,我市受区位及交通因素制约,境内有107国道和京港澳高速公路两条重要道路从市区穿行,且直线距离不足20公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为明显,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划入管理范围。
为保障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征集了4家第三方监测机构配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监测机构公布如下,便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一)河南省国测计量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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