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保健品送旅游未兑现 干洗的衣服居然脱了胶 新车开5天空调坏了 …… 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到来之际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钟楼区消协 正式发布 2023年度钟楼区 八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活动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倡导商家注重售后服务,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 为此,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钟楼区消协聚焦时下消费热点、维权难点,从2023年全区消费维权案例中精选了8个典型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如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纠纷、网点购物纠纷、汽车产品质量、美容美发店易主消费等,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引起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关注,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老人购保健品赠送服务未兑现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消费者袁先生向钟楼消协投诉,称其2019年购买的云南熊胆粉以及东北老山参商品,购买时商家称可以组织购买此产品的消费者到生产基地参观,来回路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在生产基地参观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生产商负责。但截至2024年年初,商家未安排相关旅游,需要商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钟楼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该商家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10月注销,但在区消协的努力下,顺利组织该商家经营者与消费者线下调解。商家称由于疫情,未组织消费者前往生产基地参观,后由于经营不善,原店铺已关闭。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督促商家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将许诺的旅游服务折价进行退款,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保健品赠送的旅游服务是促销行为的一部分,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对于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况,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消协提醒】 当前,针对养老诈骗、保健品问题投诉频发,消费者应牢记“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及时向商家索要商品的小票、发票等相关证据和清单,以免发生因证据不全而无法维权的情况。 干洗店洗坏衣服消费者获赔偿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秦女士向钟楼区消协荷花池分会投诉,称其在某干洗店送洗一件价值500多元的衣服,干洗结束后取回衣服,隔天穿着时发现衣服干胶工艺全部脱胶,要求商家照价赔偿,遭到商家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该投诉后,工作人员分别向秦女士和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是衣服本身的质量问题,其容易脱胶。秦女士认为其送洗时衣服是好的,且之前也送过其他洗衣店干洗过未出现问题,但经过此商家干洗就出现问题,说明商家的干洗方式不对破坏了其衣服。经电话调解无果后,分会组织了双方现场沟通协商,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向秦女士赔偿300元,秦女士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此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在提供洗衣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保证消费者所干洗的衣物不受损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消协提醒】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将衣服送到洗衣店清洗前,一定要检查好衣服情况,与商家明确约定清洗方式,取衣时仔细检查衣物,如有异议当面提出,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商家也应诚信经营,按正确流程清洗衣服,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处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网络转发活动侵权案例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消费者朱小姐向钟楼消协投诉,称其参加某综合体管理方举办的活动,转发开业链接三天可以领取玩具鹅,其表示1月12日到现场领取,管理方称玩具已经领取完,但管理方宣传时未告知玩具是限量领取,消费者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调解,管理方表示此开业活动是外包公司举办,非管理方举办的活动,但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此活动是该广场官方公众号发布,且活动中未提及玩具是限量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协督促商家履行法定义务,补偿消费者玩具鹅一只,经协商,商家答应消费者可至服务台领取玩具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协提醒】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或接受服务时,若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立即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向商家反映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汽车质量纠纷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顾女士来电反映称,其2023年11月在钟楼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26.5万元的该公司旗下某型号电动汽车,提车5天后发现因空调泵损坏无法充电;后经销售公司指定维修后又出现同样故障,顾女士希望退车却遭到销售公司拒绝。因此,顾女士致电钟楼消协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钟楼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赴销售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当面沟通,要求其对工单中涉及的证据材料签字确认,为后续协助顾女士进一步维权固定相关证据。随后,工作人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机动车销售者责任的条款,向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释明,要求该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应秉承守法经营理解,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普法和不懈努力,销售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了顾女士的消费诉求,为其办理了退车退款后续。至此,该投诉工单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消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机动车销售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协提醒】 钟楼消协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努力做到依法维权、证据维权、理性维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机动车消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作为消费者还应了解掌握汽车消费维权的方式,注重收集和保存消费过程中关键性证据材料,例如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机动车的维修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等,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健品公司销售保健食品夸大宣传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消费者高先生于近日投诉,称某保健品公司通过其会员微信福利群视频直播销售驼乳粉时宣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治疗高血压作用,购买食用后,并未感受到降血压功能,因长时间停止服用高血压药物,导致其住院治疗。其认为该保健品公司存在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的行为,多次找商家要求退款退货,并要求赔偿住院医疗费用,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保健品公司所经营的“塬头贡”驼乳粉真实属性为保健食品,其为了销售上述食品,按照法定代表人要求,由其委托代理人等6名员工建立会员微信福利群。通过发红包等诱饵邀请老年人入群,并在微信福利群中转发了介绍“塬头贡”驼乳粉具有预防癌症作用等内容的直播相关视频链接,直播视频链接中宣传“塬头贡”驼乳粉具有预防癌症功效、治疗高血压”等内容无科学依据。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保健品公司负责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教育,该保健品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同意调解,最终给予消费者退货退款3800元,补偿住院医药费用6000元。同时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四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所经营的“塬头贡”驼乳粉真实属性为保健食品,消费者患有高血压,在其购买该食品后,服用了一段时间后停止服用高血压药物,发现此食品并不具有商家所宣传降压效果。导致其高血压病情严重恶化住院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消费者退款和要求赔偿的诉求。 【消协提醒】 作为老年消费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保健食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理性,务必正确认识保健食品的功能和作用,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和治疗疾病的功能,应按需选购,谨防上当受骗,有病应及时就医。在此,也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若需购买保健品,应当到信誉好、证件齐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并妥善保管好发票和相关凭证。其次,购买时要注意辨别真伪,应仔细查看包装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健品的功能及适宜人群等内容。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消费前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轻信推销员的介绍,对打着免费送产品的促销活动时刻保持警惕,切实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最后,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进行投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家承诺难兑现 消协调解化纠纷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2023年底,钟楼区消协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商户网店处购买了灯具,买灯前与商家确认约定安装时间,商家承诺可以按照消费者的时间来安装。货到后其主动联系安装师傅,但无法联系,商家也未给出任何解决办法,超过约定时间仍未完成安装,商家告知消费者仅退安装费。消费者不认可退安装费的解决方式,认为商家存在欺瞒消费者、不履行承诺的问题,故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联系投诉人核实情况,其表示房屋准备出租才急着装修,商家无法做到及时安装的承诺,对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商家表示其提供的安装服务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因临近春节,安装人员都已回乡过年,节前找人为消费者安装灯具确实存在困难。工作人员从中多次联系沟通,商家为消费者退还了安装费用,消费者也改变了装修次序,商家承诺年后,消费者确定了安装时间后会第一时间安排人员上门安装,消费者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在本案例中,商家在销售灯具时承诺在消费者确定的时间安排人员上门安装,但在消费者要求其履约时,又无法完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协提醒】 在当前的消费环境中,特别是网络消费领域,商家为销售商品,普遍会在商品页面或者客服聊天时对质保期限、商品性能、送货安装等方面进行承诺。但发生实际问题后,商家无法做到承诺时,就会找各种理由搪塞,甚至对消费者的诉求已读不回。如涉事金额较小,消费者感觉维权成本过高时,往往也会不再追究。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商家在做出承诺时,要适度,量力而行,如“质保十年”之类,实际商家未必能存续十年,再如本案例中承诺安装服务,遇到重大节日,中小商家很难保证安装人员到位;二是消费者自身要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因为一些夸大的承诺购买商品,也不要因为感觉维权麻烦而不予追究,助长了商家的不良风气;三是监管部门在发现商家的承诺涉及“虚假宣传”也要及时进行处理,规范商家的宣传行为。 “加价回购”有争议 消协调解免损失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罗先生反映,其于2008年花12万余元在某金店购买了一个钻戒,商家承诺3年后加价10%回购并开具了发票,谁知他最近去店里回收的时候,商家说钻戒上的钻石可以加价回购,但是白金戒托部分却不能。双方争执之下向钟楼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钟楼区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对情况进行调查。金店表示,加价回收这项活动只针对克拉钻的裸石一直都是行业规则,当年推出这项活动时也曾经登报具体宣传说明过。而罗先生则表示,店家在其购买钻戒时并没有对回购做出具体说明,其不认可金店的解释。消协工作人员查看罗先生提供的消费发票,发票上戒托和钻石两部分是分别按照规格重量进行计费的,发票左上角还盖有“3年后加价10%回购”字样的红章。 工作人员经电话沟通后,组织了见面调解。工作人员认为,金店称当年登报说明过加价回收仅针对钻石裸石,现在却提供不出任何实质性证据,无法认定其当时有做过类似的解释说明;同时,“3年后加价10%回购”字样的红章盖在了销售发票的左上角,并未额外做出特指说明,并未另外签署详细的回购合同,消费者据此发票理解为“钻戒整体都可以回购”并无不妥;再者,根据消法的宗旨,所谓的“行业规则”消费者存在较大可能并无能力事先知晓,商家不能根据此类不对称的信息来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通过工作人员耐心地劝说,商家同意将钻戒按总价加价10%进行整体回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最终消协工作人员为罗先生挽回了5766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家做活动的意义是为了合理增长业绩促进消费,同时也是为了让消费者对品牌具有认同感,交易时一定要将活动规则清楚明白地让消费者知晓并且做到留痕,绝对不能言辞闪烁模棱两可,兑现承诺时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让消费者产生“交智商税、割韭菜”的感觉。 【消协提醒】 消费者在参加珠宝首饰等贵重商品的回购活动时,一般消费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在这过程中遇到不定因素和突发情况的可能性较多,必要的时候双方需要签订合同,详细约定活动规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甄别,尽量选择全国连锁、营业稳定、信誉度高的商家参加活动,最大程度降低交易风险。 店主易主消费难 霸王条款要担责 向上滑动查看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日至10月10日期间,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多人投诉,称钟楼区XXXX美容美发店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2023年10月11日,分局约谈商家,要求其依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2023年10月16日,分局再次收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要求依法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收到举报后,分局依法对当事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与上任理发店经营者XXX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当事人负责承接上任店铺办理的会员卡和美容疗程等服务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起在店内大厅以店堂告示形式告知消费者,原先在上任理发店铺办理的会员卡的会员,如果会员卡内尚有余额的会员继续使用必须再次充值升级后方可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分局依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反映的是理发店经过经营者的更迭,在新旧经营者交接过程中,双方约定现店铺负责承接上任店铺办理的会员卡和美容疗程等服务内容。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在上任店铺中办理的会员卡中的余额想继续使用,必须再次充值升级后方可使用,该店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本案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是在上任理发店充值的会员,上述会员与上任理发店签订合同,他们之间进行了相关约定,而当事人只是承接了上任店铺办理的会员卡和美容疗程消费等服务内容,因此当事人在店堂以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适用于依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消协提醒】 随着时代进步,人民群众对美容、健身的需求逐渐“热辣滚烫”。但“办卡容易退卡难、消费容易维权难”已经成为制约预付卡行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办卡时,商家承诺各种优惠,可是一旦遇到纠纷,退卡退款就成了麻烦事,更有不法分子通过“假转让、真跑路”这种套路来骗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我国除北京等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预付卡管理条例外,大部分地区对预付消费还缺乏统一、系统的约束管理机制。在此情况下,尤其美容、健身等应加强行业自律,讲求诚信经营,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要理性充值,不要被商家宣传的优惠折扣迷惑冲动消费,尽量不要一次性存入过多金额,购买以后要及时消费,避免因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跑路造成损失,在遇到不公正待遇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综合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钟楼区消协 童华岗 张禧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