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晚,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西厂门派出所接到居民薛先生的报警电话,薛先生告诉民警,他的汽车后视镜和车门被人给弄坏了。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赶往现场了解情况。薛先生告诉民警:“当时我工作结束后,准备开车回家的时候,在附近的居民告诉我有个男的对我的汽车一顿猛踹,我就赶紧去检查我的车子,我看到我车子副驾驶的后视镜的外壳被踹掉在地上,副驾驶的门也被踹瘪了。”民警随即对汽车周边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在薛先生停放汽车附近有一个监控探头。于是,民警查阅了监控录像,发现是停在薛先生车旁边的一辆汽车车主损坏了薛先生的车。
监控画面显示,当时这辆黑色轿车车主要开车出去,薛先生的车停放的位置不方便该车主进出,车主来回动了好几次车才把车开出去。车开出去之后,车主从驾驶座下来,对着薛先生的汽车后视镜一顿猛踹,踹完后视镜后,对着副驾驶车门也踹了几脚。踹完后,黑色轿车车主上车离开。
通过图侦手段,民警掌握了黑色车主王某的身份信息,并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在接到民警电话时,当即就承认了自己毁坏薛先生车辆的行为,王某说当时自己的车被薛先生的车挡住了,不太好出去,自己打电话通知移车,薛先生电话也一直不接,自己把汽车来回开了几次才出来,当时心里非常生气,一气之下就踹了人家车子,现在想想十分后悔,王某在电话中答应民警会主动到派出所来投案自首。薛先生告诉民警,王某打电话给他的时候,他正在上课,手机不在身边,所以没有及时接到王某的移车电话。

王某投案后,主动承认了自己毁坏薛先生车辆的违法事实,并表示自己会承担薛先生修车的所有费用。由于王某给薛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案值未满刑事处罚标准,且王某主动投案,还积极赔偿薛先生的损失,获取薛先生的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以及第四款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民警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后,做出了不予治安处罚的规定。
经民警批评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自己之后不会再做出此类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