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普法|合浦县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文身销售消费者经营者退货)

提醒:黄金属于特殊商品,其克重是重要交易因素,消费者在购买金品时,要仔细询问并了解换购规则,避免不必要损失。
商家要诚信经营,履行购买告知义务,讲清楚说明白“一口价”金品和按克重金品的区别,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以旧充新”手机售卖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31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石女士投诉,称其2023年4月5日在网上购买了合浦某手机通讯店的一台苹果14,认为店家将翻新机当全新机卖给她,恳请县市场监管局核实处理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到,石女士购机时间是2023年4月5日,而该手机的apple care+的购买时间是2023年4月1日,说明该手机是被激活的二手机,且手机串号与手机外包装不符,商家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经调解,双方同意退货退款,商家退还石女士5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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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的手机通讯店未在销售手机时就手机的激活及二次销售的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告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

提醒:在购买电子产品时一定要详细检查各项数据,确保产品无疑问,并保存好相关消费凭证,如遇此类情况,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

案例三:某住宅小区业主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合浦县某小区多名业主通过信访平台反映,2015年在该小区购买的商品房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县住建局接到县信访局转来该投诉,经调查,该项目因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导致无法到县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合浦县住建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开发商已于2023年9月1日将已代收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共计51万多元缴纳到合浦县住建局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剩余业主未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在住建局的积极动员下缴齐。
目前该小区二期、三期项目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正在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案件点评:

通过该事件,反映出房地产开发商失职,不能按时将收缴的维修基金上缴,造成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不能按时***,缴纳的维修基金不能及时存放专用账户,给业主造成不小的损失。
通过住建部门的努力,追缴了51万的维修基金,同时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家电商场销售空调不符合质量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张先生的母亲在合浦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空调,货款为2250元。
安装后空调不制冷,多次与经营者、售后反馈,协商无果,便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6月,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张先生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此案例中,经营者销售的空调不制冷,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的规定,经营者应无条件退货退款。

案例五:某大药房哄抬物价销售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0日,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大药房加价销售布洛芬药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确认举报情况属实,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大药房销售的布洛芬系列三个药品均存在加价销售,属哄抬价格行为,截止检查时已售出13盒药品,多收金额1126.52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3〕39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多收的价款1126.52元退还消费者,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此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当时退烧药品严重紧缺,商家为牟取暴利,哄抬物价销售防疫药品,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扰乱防疫药品市场秩序,依法应予以严惩。

案例六:某建筑装饰材料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7日,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举报,称位于合浦县城的某建筑装饰材料店销售的“多乐士”品牌墙面漆涂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某建筑装饰材料店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某公司举报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乐士”品牌墙面漆涂料39桶,确认举报情况属实,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实,某建筑装饰材料店销售的“多乐士”品牌墙面漆涂料,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某建筑装饰材料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某建筑装饰材料店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案件点评: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确保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当遇到假冒商标的行为时,注意搜集证据,及时举报。

案例七:某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药业公司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并宣传该药为居家必备的救命药,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某药业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文章,对其销售的一种处方药进行促销,该文章内有该药的适用人群、疗效、最佳服用时间等内容,同时底部还有活动日期、秒杀价等促销内容。
上述广告浏览量为377次。
在发布广告促销活动期间,该公司共销售此处方药91盒,销售金额4万多元。
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某药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属于个人帐号,私自发布处方药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此类个人帐号上看到的药品广告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跟风购买。
如身体不适要去正规医院诊疗。

案例八:某五金商行销售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5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合浦某五金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上发现429捆电线电缆,其外包装均标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电缆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接受检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购进543捆电线电缆商品用于对外销售,涉案货值12.17万元。
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未获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但在产品上标注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429捆;2.没收违法所得2426.00元整;3.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件点评:

电线电缆在所有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极易发生漏电、触电甚至起火的危险,这些劣质产品给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埋下诸多隐患。
本案通过查处销售冒用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有效震慑了辖区电线电缆经营户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让消费者购买电线电缆产品购得放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案例九:未成年人文身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1日,易先生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小孩瞒着家长去某文身店文身,其发现后与店家交涉,要求店家去除小孩身上的文身并承担清除费用,被店家拒绝,现请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到,易先生小孩年仅14岁,作为未成年人,按规定不能进行文身,该文身店未经核实给其文身,经营行为存在不当。
经调解,双方同意分三个阶段清除小孩身上的文身,产生的清除费用7600元由店家承担。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本案例中的文身店未经核实对易先生小孩进行了文身,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易先生要求其去除小孩文身并承担清除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提醒: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对自身身心健康有损害,还可能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
因此,经营者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家长也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其文身,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十:购买特价商品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0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热线转来张某某的投诉,称其在合浦县廉州镇某服装店购买女装羽绒服一件,回家后发现衣服上有污垢,便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同款衣服,但该店没有同款式衣物,遂与商家协商退款,商家以该衣服为特价商品为由拒绝了张某某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后,对商家进行了宣传教育,指出“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霸王条款”,是不合法的。
经耐心讲解,商家意识到错误,同意退货退款,退还张某某消费金额1000元,并撤销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

案件点评:

特价商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
消费者如购买了这类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理应履行三包规定。
而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的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
商家在销售这类商品时,商家通过明示后,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在本案例中,虽然商家声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货,但“特价商品”并不等同于“处理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理应为其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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