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术兵、刘洪松等人纠集在一起,先后以阜阳金融网公司、翰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众赢汽车租赁公司名义对外高利放贷,李术兵、刘洪松雇佣被告人刘良军、黄加盟、曹苛等人负责催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索债过程中,李术兵、刘洪松指使、安排刘良军、黄加盟、曹苛、张记等人采取威胁、辱骂、殴打、喷漆、喊喇叭、拉横幅、泼粪便等非法手段逼迫他人偿还高利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李术兵、刘洪松为首要分子,以刘良军等人为重要成员,以黄加盟、张记、曹苛、顾士晨、魏应国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牟取不法利益,被告人李术兵、刘洪松组织、指使被告人刘良军、黄加盟、曹苛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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