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概念
《资格证书》是通过考试后就有。而《注册证书》属于执业凭证,具备执业条件时申请。
二 证书的注册
1 初始注册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申请的,应当符合继续教育要求。
2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
3 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有效期。因申报不及时导致项目损失的,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4 不予批准注册
申请人有《资格证书》但不具备执业条件,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申请人有《资格证书》但不具备执业条件,不予注册。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⑨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⑩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⑪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⑫其他。
三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担任、更换
1 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 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下列情形除外:
①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
③不可抗力等必须更换的(指建造师因故不能执业)。
3 分包文件的签署与修改
分包文件分两种:分包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分包质量合格文件,由总包和分包2个项目经理签。
修改签章过的文件,应当经企业同意后,本人修改。本人确实不能修改的,由企业指定同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
四 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
对“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