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豪车前盖板突然掀起
我就调了一下座椅,其他什么东西都没敢按。”
今年1月14日凌晨4点多,代驾司机赵师傅接到平台派发的一笔代驾服务订单,客户想把一辆价值300多万的迈凯伦跑车从黄浦区巨鹿路开往某汽车售后服务中心。自车主杨先生手中拿到车钥匙后,赵师傅便小心翼翼地把这辆豪车驶向延安高架路。不料,车辆刚开上匝道,便发生了意外:前备箱盖突然掀起,导致前挡风玻璃等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先后支出了车辆定损、维修等费用共计29万余元。然而,当他向承保该车车险的上海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保险公司表示,该起事故并不符合理赔条件。双方协商未果,杨先生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杨先生诉称,自己的迈凯伦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包括保额达337万余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以及保额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也处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其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系代驾司机未关好车前盖,行驶过程中前盖掀起造成车辆受损。根据合同条款,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应当由代驾司机及代驾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确不符合理赔条件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车辆损失是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前备箱盖突然掀起撞到自身前挡风玻璃等处造成的,该情况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并不相符,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原告主张,合同中上述关于“碰撞”的释义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且被告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人责任确定的条款众多,但不宜将其均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上述有关“碰撞”的释义共同界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合同进一步约定“免责条款”的前提,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