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登记: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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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 因从事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终结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未逾五年;
(6) 因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原因而受到刑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未逾三年;
(7)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被吊销登记证未满2年的;
(8) 自申请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不符合注册企业的要求;
(10) 65岁以上;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况。
注册登记申请包括初始注册登记、延续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补充注册登记、注销注册登记和重新注册登记。注册建造师要是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可以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登记前,申请人应当受雇于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申请人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通过用人单位向企业工商登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