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由原运管机构转变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运管机构已经不复存在,新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无行政权,当然不能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原运管机构行政职能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为道路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当然的制定机关。但是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管理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仍然有权在该职责范围之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无行政权的事业单位,但是仍可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
我们认为,第一,以独立行政权为基础的,或者强制性的,或者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文件,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规范非独立的事实行为,例如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和提出意见;规范程序或者形式的,例如受理、发放、材料种类、文书格式等可以由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含盖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规范性文件内容最好,如果不能,在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制定规范性文件前,最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授权。
对原运管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是简单地更换制定机关,而是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调整和补充,重新制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首先要将原运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调整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例如将原许可机关运管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次要重新确定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职能,在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明确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内容,由此对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进行授权。例如以前向运管机构的行政备案,可以改为向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备案;以前运管机构进行的行政检查,可以授权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改为技术检测。再次要规范关系,原运管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调整运管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机构革后,需要调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之间的关系。例如如果行政许可数量众多,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进行初审,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那么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考虑初审和审定之间的衔接是否需要通过信息工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