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汽车刹车系统破坏,构成什么犯罪?(刹车李真汽车破坏被害人)

2021年12月份,李真与董靓靓因婚外情破裂引发激烈矛盾。
李真多次纠缠要分手的董靓靓未果后,心生恨意,为报复董靓靓,他伙同汽修厂维修工张洪坤窜至董居住小区停车场,采取用扳手拧松汽车左后轮刹车螺丝的方式对董日常驾驶的汽车刹车系统进行破坏,造成汽车刹车制动系统受损。

次日,董靓靓驾驶该车辆行驶上路时发现刹车失灵、刹车油泄露的情况,遂向公安报警。
专业车辆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据GB7258标准,该车辆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案件焦点】

将其汽车刹车系统破坏,构成什么犯罪?(刹车李真汽车破坏被害人)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真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但因造成的维修费用较小,不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真伙同他人破坏汽车刹车系统,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希望被害人驾驶车辆时会发生事故致伤(亡)。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真伙同他人破坏汽车刹车系统,足以使汽车产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

【案件评析】

第一种意见与第二、三种意见的本质区别在于李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其行为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
李真破坏他人汽车刹车系统的行为客观上会导致被害人驾车时发生事故致伤亡,或导致他人伤亡。
该行为的性质、手段已十分卑劣,若仅行政处罚,很显然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一种观点很快被排除。

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的区别便在于其行为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未遂)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来分析。
本案李真到案后,一直辩解其主观目的是“破坏被害人的汽车刹车,让车辆走不了。
”但通过对其同案犯张洪坤的审讯,其多次稳定供述“曾劝说李真不能这样弄汽车刹车系统,不然车子开出去会出事故撞死人的,李真称撞死才好呢!
”同时结合李真发给董靓靓的言语激烈的短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分析,判定李真主观上已经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将会导致被害人汽车的刹车系统被破坏,汽车行驶上路会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且其放任甚至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2、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分析。
李真本身并非专业汽修人员,为实现他的卑劣目的,其唆使汽修维修工张洪坤破坏了他人的汽车刹车系统。
该行为必然导致车辆行驶上路时交通事故的风险极大提升,会对道路上不特定的对象产生现实的危险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针对的必须是特定的对象,本案李真虽然主观上系报复董靓靓,但客观上由于其破坏的系被害人日常驾驶的汽车刹车系统,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汽车行驶上路时必然会对道路上不特定的对象产生危险,即对公共安全产生了现实的危险性。
故李真的行为应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理结果】

最终,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对李真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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