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违法车辆(30辆3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
车辆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

违法未处理次数
豫JF9117
王冬青
35
豫JRP018
郭占军
30
豫JSL307
郭纪锋
32
豫JUC719
毛宽举
32
豫JVL619
冯自豪
39
豫JXT209
王学亭
39
豫JZX186
张涛
32
豫J07X47
贾晨阳
37
豫J33830
杨松省
32
豫J61766
谷金成
31
豫J6Y710
韩海峰
32
豫J79310
王先荣
32
豫J79997
裴俊平
32
豫JAF217
白德善
32
豫JCD029
安光英
32
豫JD3086
徐立臣
34
豫JK4669
宋攀
32
豫JUC309
王贵格
37
豫JV3000
王志华
30
豫J03249
刘广超
36
豫J1G083
宋鹏鑫
32
豫J22200
任丙涛
30
豫J6C509
孙兴玉
32
豫JA1176
李永飞
48
豫JCF555
陈富川
32
豫JDD234
程志祥
32
豫J46856
孙兆夯
33
豫JQ9951
赵徳全
31
豫JVN777
李言海
32
豫J25776
黄铎
33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1年11月11日9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豫J637小型轿车沿濮阳县国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安局门口处左转弯掉头,与同向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2022年1月1日19时40分许,于某某驾驶豫A6A4号小型轿车沿幸福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马庄桥店上村路口时,与自东向西步行的朱某某相撞,造成车辆不同成程度损坏,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于某某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2年2月3日11时许,唐某某驾驶鲁AP73小型轿车沿台前县高速引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日凤342国道交叉口处,与沿新南环路由西往东王某某驾驶的鲁K50R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2年2月18日22时46分,吕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张某某沿南乐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仓颉路交叉口,与晁某某驾驶豫J032大型普通客车沿仓颉路由西向东左转弯时相撞,造成吕某某和张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22年2月28日18时56分许,李某某驾驶豫J133小型面包车沿挥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濮阳市国防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与载着刘某某由南向北横过挥公大道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刘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豫J133小型面包车逃逸。经调查,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1、濮阳市华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2、濮阳市九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5、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曝光原因:
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终生禁驾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 禁驾时间
潘见 372928194416 2月25日
杨坤 410928194816 3月9日
刘川 410928194016 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