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某批发市场入口处驶出,与一辆汽车交汇过程中,与站在汽车旁边的批发市场工作人员鲍某发生挤压、碰擦。李某随即倒车换道至右侧出口通道驶出,准备离开批发市场。
当时,市场办公室主任张某正在门口值班,见状要求李某停车处理鲍某受伤事宜,但李某未予配合。于是,张某将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钥匙取下握在手中以阻止李某离开,李某上前争抢,两人发生纠扭,致使张某右手食指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张某就其损害赔偿事宜起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争抢钥匙的过程中导致张某受伤,对张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张某不存在过错,故李某对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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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那么,该案中张某对自己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呢?
法官表示,张某作为市场管理人员,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正义性、合理性。在当时的紧急情形之下,张某通过拿取电动三轮车车钥匙的方式阻止李某离开,致使自身手指骨折,其行为无明显不当。因为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紫牛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