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LI BEI JING
评估目的

某市国土资源局拟对A大理石矿采矿权办理变更延续登记手续,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次评估即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公平、合理地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8年7月31日。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A 大理石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根据采矿许可证,该矿矿区面积为0.0852平方千米,开采深度为+200米至+50米,由5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略。
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与征询,上述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二、评估标的PING GU BIAO DI
(一)矿区位置与交通
矿区位于某市,行政区划属某镇某村委会管辖。矿区有简易路至县道,交通较方便。
(二)矿区自然地理环境及经济概况
矿区属低山丘陵地貌,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 区内以农业为主,林业为辅,水电及劳动力资源较丰富,区内工业以小型民营大理岩矿开采及加工企业为主。
(三)以往地质工作
2016年1月,江西省地质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对矿山开采动用资源储量进行了检测,提交了该大理岩矿2015年度储量年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矿山累计动用资源储量381.5立方千米(860千吨),保有资源储量 253立方千米(683.1千吨)。市矿产开发管理局于2016年1月20日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评审认定。
(四)开发利用现状
该矿山始建于2004年,设计年开采规模为5万立方米,矿山历经多年开采,形成了三个采场。
CK1 采场底盘标高在141.04~160.22米之间,现正在开采;CK2 采场底盘标高约94.27米,现已停采;CK3 采场底盘标高在155.13~156.13米之间,现已停采。
(五)开采技术条件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属简单的矿床(I 类)。
三、评估方法PING GU FANG FA
(一)评估方法选择
A 大理石矿的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均属小型且矿山服务年限较短,鉴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中估算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开采成本数据不能满足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参数选取要求;且缺乏类似可比参照物(可类比采矿权),采用可比销售法的条件也不具备。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采矿权的其未来矿 山产量应相对稳定,销售正常,具有一定的获利能力,达到采用收入权益法 评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00-2008)》 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本次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
收入权益法的一般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收入权益法计算公式为:
其中:
P 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为年销售收入;
K 为采矿权权益系数;
i 为折现率;
t 为年序号(t=1,2, …,n);
n为评估计算年限。
(二)评估参数确定
本项目评估技术经济参数选取主要参考江西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赣东北大队2016年10月编写的《A 大理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核实报告”)和 评审意见书及其评审备案证明、《A 大理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以及评估人员掌握的其他资料选取并确定。
◆1.评估所依据资料及评估确定参数合理性评述
(1)《核实报告》的评述
根据《核实报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于2016年1 月对矿山开展了勘查核实工作,在收集利用原有资料的基础上,主要开展了 1:2000矿区地质测量(修测0.16平方千米)、钻探(6个钻孔433.66米)、槽探编录(920立方米)、采样化验测试(50件)等相关地质工作。根据现行工业指标圈定矿体边界,基本查明了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特征,基本查明了 矿体形态、产状、规模特征,基本查明了矿石结构、构造和矿石质量特征。初步查明了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估算了大理岩矿资源储量。截至2016年9月30日,拟延续设置采矿权范围(标高235米~50米)内探获控制的和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122b+333)1911.78千吨。其中(122b)939.92 千吨, (333)771.18千吨,界外(+200米标高以上)200.68千吨。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了评审备案。《核实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通过了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可以作为本次采矿权评估的地质(储量)依据。
(2)《开发利用方案》的评述
《开发利用方案》内容比较齐全,设计开采的矿区范围恰当,设计利用保有资源储量1911.78千吨(矿界内保有1711.10千吨,矿界外保有200.38千吨,全部纳入方案之中),设计生产规模20万吨/年,设计开采回采率95%。
在矿区内确定的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和资源利用率合理,矿山建设规模合适,选用的矿床开采和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开采顺序得当。
《开发利用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通过了主管部门评审与备案,可以作为本次采矿权评估的依据。
◆2.评估技术经济参数选取
(1)储量估算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截至2016年9月30日,拟设置采矿权范围(标高+234米~+50米)内探获控制的和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122b+333)191.18 万吨。其中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93.99 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97.19吨。
(2)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鉴于该矿山为变更延续矿山,估算的资源储量尚未进行开发利用,故储量估算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为零。则:
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估算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估算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191.18-0.00=191.18(万吨)
本次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 日,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为191.18万吨。
(3)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范规定等取值。
根据《开发方案》,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的可信度系数取1.0。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Z (参与评估计算的基础储量+参与评估计算的资源量×该级别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93.99×1.0+97.19×1.0=191.18(万吨)
(4)采矿方案及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方案》,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产品方案为大理岩原矿,块度≤50cm,副产品片石料(即综合利用)有矿体顶板剥离的泥质灰岩、花岗斑岩。
(5)开采技术指标
①开采储量
《开发方案》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经济条件,设计采用凹陷式露天开采方式,开拓运输方案为公路开拓汽车运输。因矿体内未含夹石,不考虑扣除露天采场挂帮损失,全矿区设计估算的开采储量为191.18万吨,回采率95%。
参照《开发方案》,本项目评估确定评估利用开采储量为191.18万吨,回采率95%。
②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
参照《开发方案》,本项目评估确定采矿损失率5%,贫化率0%。
(6)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开采储量×采矿回采率=191.18×95%=181.62(万吨)
故评估利用可采储量181.62万吨。
(7)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①矿山生产能力
依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对探矿权评估以及拟建、在建和改 扩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应依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 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对延续登记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根据《开发方案》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据此,本次评估确定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
②矿山服务年限
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公式为:T=Q/[A×(1-p)]
其中:
T 为矿山服务年限;
Q 为可采储量(181.62万吨) ;
A 为矿山生产能力(20万吨/年);
p 为贫化率(0%)。
矿山服务年限=181.62÷[20×(1-0%)]=9.08(年)
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理论服务年限为9.08年,因此本次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为9.08年。
(8)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 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 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开发方案》中大理岩原矿含税销售价格为30元/吨、片石料含税销售 价格为15元/吨。根据评估人员对当地大理岩矿销售价格的调查了解,该销 售价格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因此,本次评估大理岩原矿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86元/吨,片石料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2.93元/吨,则:
正常年份销售收入=年原矿产量x 原矿销售价格=20.00×25.86+10.36×12.93=651.15(万元)
(9)折现率及折现系数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中,折现率按国土资 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 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矿业权价款未处置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 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准则尚未规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仍应遵循《矿业 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本项目为采矿权价款评估,因此,本次评估折现率取8%。
(10)采矿权权益系数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建筑材料 矿产采矿权权益系数(折现率8%)原矿取值范围为3.5~4.5%。鉴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矿山环境地质条件简单,矿区开采技术条件属简单类型(I 类)。经综合考虑,采矿权权益系数宜在中等范围偏高取值,本次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4.3%。
四、评估结果PING GU JIE GUO
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收入权益法及相应评估参数, 经过认真估算,确定 “A 大理石矿”采矿权价值为176.3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叁仟柒佰元整,折合单位可采储量0.97元/吨。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号《关于发布<矿业权出 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公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评估时,应按其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含)全部 资源储量的评估值(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根 据采矿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风险调整系数,估算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P 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1为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 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176.37万元);
Q1为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 用资源储量(191.18万吨);
Q 为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 (334)(191.18万吨);
h 为地质风险调整系数[本次评估范围未估算(334)资源量,故k=1]。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176.37÷191.18×191.18×1=176.37(万元)。
“A 大理石矿”采矿权出让收益为176.3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叁仟柒佰元整。折合单位可采储量0.97元/吨。
五、案例点评
AN LI DIAN PING
《矿业权评估准则》提出了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 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 其中收入权益法主要适用以下情况:
①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 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
②适用于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 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
③适用于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 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评估。
④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探矿权评估。
摘自《资产评估案例精选》书中第六章 资源资产评估案例——案例十八/作者:史福厚 唐龙海/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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