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上汽通用五菱汽车一则产品质量纠纷,一车主自述买的宝骏牌汽车质量太差,换了三个变速箱都没修好,气坏了,连法院都看不过眼了。
车主痛斥汽车质量太差 换了三个变速箱后还没修好
法院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1月3日,原告从被告大荔同创汽贸处购置一辆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价款为104800元、车辆购置税7926元。2018年6月,原告发现所购车辆无法挂档行驶,便到被告大荔县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指定处进行维修,2018年6月15日,被告为车辆更换了双离合自动变速箱总成和飞轮连接板总成等部件,2019年2月1日,原告发现车辆仍无法挂档行驶,被告再次更换变速箱,2019年8月25日,被告第三次更换变速箱,2019年11月2日,车辆还是无法挂档行驶。

至此,在被告为原告所购车辆换了三个变速箱后,该车辆仍无法挂档行驶,车辆根本不具备驾驶性能和行驶功能,且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原告购车目的无从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后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上汽通用五菱称没准是人为损坏 不同意换车可退
答辩中,上汽通用五菱表示,案涉车辆没有经过鉴定,不能证明质量有问题,不排除使用不当和人为损坏,被告上汽五菱不同意换车,但同意按退车处理,退车原则是三包手册上约定的退款方式,扣除费用及厂家承担的购置税7927元退车。
经销商表示,大荔同创汽贸认可孙乾鹏在大荔同创汽贸购置车辆的事实,原告在购置车辆时出现问题,被告大荔同创汽贸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被告作为出卖人,及时向原告提供同等车辆让其使用,被告认为其已履行了买卖合同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两年内三次变速箱损坏 法院判定经销商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大荔同创汽贸所交付的车辆自2017年11月3日购买汽车后至2019年8月25日短短两年期间发生三次变速箱损坏,致使车辆无法挂挡行使,构成违约,且超出了一般消费者对新车轻微瑕疵的程度,影响了原告缔约目的的实现。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大荔县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退还原告购车款104800元。
目前,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是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韩德鸿,不知其对此次事件是否知情?又如何看待这样的交付车主的汽车质量?
据了解,韩德鸿曾公开表示汽车智慧化是大势所趋,然而基本的使用需求都满足不了,何谈未来?事实上,今年315晚会,宝骏汽车也因为质量问题被曝光,多名车主投诉车“趴窝”修不好,当下又面临转型困境,想必韩德鸿压力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