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且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系被告某公司雇请的暑期工,在为公司散发传单后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非由公司配发,但杨某考虑到散发传单的目的地与公司路途较远而选择骑行自己的电动车出行,本身并非恶意,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当时已向杨某作出了禁止驾车出行的指示,故被告杨某为公司散发完传单后驾车返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时的行为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畴。杨某驾车造成程某的损失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公司承担。
经核实,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程某上述损失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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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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