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惠有5宗行贿犯罪事实,其中有4宗是向三乡资产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李某君行贿。在2009年、2010年,蔡某惠为了得到李某君帮助,使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是被告人蔡某惠的大哥蔡某基)、中山市巨龙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蔡某基是该公司股东之一、蔡某惠任副总经理)位于三乡镇前陇村地土地能够转让给三乡资产资源公司,并及时收取土地转让款办理相关手续,分别向李某君贿送人民币5万元、2万元。
第3宗行贿金额最高,法院查明,2010年,被告人蔡某惠为了使其四哥蔡某和郑某伟购买的位于三乡镇泉眼村的71亩土地能转让给三乡资产资源公司,并及时收取土地转让款办理相关手续,于同年底贿送李某君人民币30万元。此外,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惠,逢中秋节多次贿送李某君红包现金合计人民币8.5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惠在上述土地收购款的拨付、与三乡资产资源公司合作经营“巨龙城文某”项目等过程中,为了取得时任中山市三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陈海星的帮助,先后于2015年春节前、2016年4月贿送给陈海星现金人民币2万元、港币3万元。

除了个人行贿,法院还认定被告单位文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园公司”)两宗单位行贿罪。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惠为感谢李某君帮助,通过张某以投资商铺双倍返还定金的形式,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24日从文某公司账户中支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贿送给李某君。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惠为取得时任中山市三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陈海星的帮助,于2016年1月30日从文博园公司账户支出人民币13.8万元,为陈海星支付红木家具款。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蔡某惠接中山市三乡镇党政办工作人员通知后到中山市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1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蔡某惠立案侦查。
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单位中山市文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蔡某惠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