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每名从业人员疫情期间去向(前14天)及健康状态、48小时内核酸检测等情况逐一排查,健康码、行程码和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均应正常方可复工。
(二)拟恢复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从业人员居住地应为防范区(含无疫小区)。
(三)对拟恢复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杀。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四)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手套;对维修车辆内外部进行消毒;接受健康监测,每两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有发热、乏力等疑似症状,或检测结果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并按要求就诊,同时企业停止维修作业,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五)查验托修人4日内核酸阴性证明、健康码及测量体温,托修人应主动配合。如发现托修人发热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企业,配合移交卫健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不配合出示“两码一测”及不规范佩戴口罩的托修人,可拒绝提供服务。
(六)禁止为红、黄码人员维修车辆。
(七)托修人维修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无接触方式支付修理费用。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 任胜章 刘佳雪
编辑: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