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女子被判赔偿7000余元(物业公司保安被告法院赔偿)

女子砸坏电脑撞伤保安,物业索赔9000余元

今年3月,周倩开车前往镇江句容某小区的朋友家玩,在离开行驶至小区门出口处时,因被要求交纳8元停车费的问题与小区物业公司保安发生纠纷。
周倩将门卫室内的电脑主机、显示器砸坏,并在保安未开闸机让其离开的情况下,开车将保安撞伤、将闸机撞坏后离开现场。

受伤保安被送往附近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腰部外伤,医生建议休息一周。
物业公司为该保安垫付医疗费1000余元,并发放误工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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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被周倩损坏的电脑和闸机由开发商于2020年购买,其中电脑的采购价格为4000元,闸机的采购价格为2000余元。
根据开放商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小区交付后其已将相关系统及设备全部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

此后,周倩拒绝与受伤保安及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多次联系无果后,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周倩诉至句容法院,要求周倩赔偿各项损失9000余元,并向该公司道歉。
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周倩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纳了保全费,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行使追偿权应限于被告担责范围

句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关于原告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失,法院结合管理电脑及闸机的购买时间、使用时间,酌定为6000余元,此款由被告周倩赔偿。
关于受伤保安的损失,法院结合其伤情及治疗情况等确认为1000余元。
因原告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000余元。

关于物业公司要求周倩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或其他严重后果,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句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倩赔偿物业公司各项损失7000余元。
据介绍,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紫牛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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