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法院法官提醒您欢乐消费、谨慎维权!(手机法官消费者法院产品)

眼前又一年“双十一”将要来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网购因交易费用低、流通效率高和购买方便等优势,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部分网络经营者的不规范、不诚信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因网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网购中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应对呢?南阳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仔细阅读交易规则,第一时间保存商品交易信息、聊天记录、产品照片等电子证据,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案例1:网购茶叶违反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4年12月18日,市民陈先生通过天猫交易服务平台在上海某公司所属的茶叶专营店购买昆仑雪菊茶叶两盒,共计1992元。
收到商品后,细心的陈先生发现商家在网页上宣称,该茶叶具有“唤醒健康、平衡血压、改善睡眠、调节三高、减肥养颜、抗菌消炎……”等功效,而茶叶属于食品,该宣传不符合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商家宣传具有虚假性、夸大性,且营养成分也未标明具体含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陈先生认为所购买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此将天猫和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回货款,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南阳法院法官提醒您欢乐消费、谨慎维权!(手机法官消费者法院产品)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法官提示:上海某公司在网页上对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就一般人而言,容易让人产生具有治疗功效的误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产品应与其实际宣称相符合,但由于陈先生所买茶叶属于食品,不属药品和保健品,该宣称不得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内容。
所称富含的成分,也没有具体含量,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具有夸大和虚假的成分,对消费者起到了一定的误导作用,存在重大误解,本案中陈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回货款。
同时,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示、说明书的要求,上海某公司对食品的标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陈先生还可以请求十倍赔偿。

案例2:网络虚假宣传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5年10月11日,邓州市民王先生因家中装修,在邓州某品牌瓷砖的天猫商城旗舰店购买了一副背景墙瓷砖。
该瓷砖天猫商城旗舰店广告宣传“3D立体玉石瓷砖背景墙”宣称其产品是“行业最好砖”、“江浙沪第一瓷砖背景墙”、“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沉淀许久”、“……是现代最为安全的绿色环保型材料”等。
王先生看到广告后便从网上购买了该产品,但安装使用后感觉并没宣传的那么好,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将瓷砖店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5040元,并依法三倍赔偿15120元。

法官提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本案中,商家对涉案产品的宣传包含“行业最好砖”和“是现代最为安全的绿色环保型材料”等内容,该用语属于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极限用语,由于销售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产品宣传的真实科学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先生可以主张退回货款5040元,并要求商家承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案例3:贪图便宜网购赃物 构成犯罪后悔莫及

2015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的吴某在网上挂出低价售卖二手车的信息,家住西峡县的薛某看到后与吴某取得联系,并在明知车辆无标签、无手续、不能过户的情况下,付给吴某4.7万元将该车买走。
随后吴某通过快递给薛某寄来一套车辆手续和车牌,但行车证与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均不相符。
在明知该车可能系盗窃车辆的情况下,薛某仍继续使用该车,直至被公安交警查获。
经查,该车系四川省成都市居民李某被盗车辆。
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示:被告人薛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网上购买无标签、无手续、不能过户的二手车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面对法院的判决,薛某对自己当初因为一时贪念做出的错误行为后悔莫及。
通过网上交易购买二手车等重大物品时时一定要谨慎处理,确定其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过户、转让手续,以免贪图便宜买到来路不明的车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产品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2016年3月30日,李先生通过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京东网站上开设的智能精品汇手机专营店购买了型号为“MLLED L1”的白色米蓝手机2部,单价769元,共付款1538元,订单号:13947580939。
两部手机背面底部均印有3C认证标志。
收货后,发现手机通话不清晰经常自动关机,李先生怀疑存在质量问题,后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该产品CCC证书【2015011606757921】已被暂停,暂停原因为商品存在不合格,李先生认为该行为属于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产品,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将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根据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本案涉案手机属于3C强制认证产品,该型号手机的3C证书在李先生购买时已处于“暂停”状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涉案手机不应继续销售,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李先生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还购物款1538元,并承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案例5:网购超低价手机 不想竟是翻新货

市民刘先生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淘宝交易服务平台在商家陈某处购买苹果手机一部价值2630元,订单号为:18511811525746778,商家宣称该部手机为全新官换机。
刘先生在收到商家邮寄的商品后,发现所购苹果手机为组装翻新机,且已过保修期。
刘先生认为,陈某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陈某将购机款2630元退还给刘先生,并补偿刘先生1300元。

法官提示:淘宝上这些手机看起来便宜,可猫腻儿却委实不少。
商家所谓“保证正品”、“海外代购”、“保修两年”或者“假一赔十”之类的承诺,不能确实地保证商品是正品。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低价网购手机一定要慎之又慎,消费者需要购买手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不仅质量有保证,即使日后出了问题也有凭有据好维权,不要贪一时便宜而得不偿失,别买这些便宜货才是最好的选择。

目前网络销售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由于网络交易是非面对面的交易行为,具有虚拟性、信息数据的易修改性等特点,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些网络销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产品的销售额,存在过分夸大商品功能的情形,也有一些网络销售商存在以老充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明降暗涨、降低服务质量等情形。
南阳法院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消费一定要擦亮眼睛,在尽享欢乐消费的同时不忘谨慎维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河南经济报张治中 通讯员刘亚磊)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