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孟某、申某军、冯某明、段某军、杨某华、杨某权、魏某阳、冉某明、王某彩、魏某运、韩某伟于2018年8月间,在吉林省榆树市土桥镇鑫达家庭农场内进行拆解废旧铅酸电瓶,高温焚烧提炼铅锭,后被榆树市环境监察大队查获,现场查封处置危废铅酸电池及残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废旧铅蓄电池中提取铅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4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孟某、申某军、冯某明、段某军、杨某华、杨某权、魏某阳、冉某明、王某彩、魏某运、韩某伟明知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帮助其提取铅锭,孟某等人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申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冯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段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杨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杨某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魏某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冉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王某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魏某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韩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废旧铅酸电池、破损壳等予以没收。
十四、被告人李某、孟某、申某军、冯某明、段某军、杨某华、杨某权、魏某阳、冉某明、王某彩、魏某运、韩某伟共同赔偿榆树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危险废物费用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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