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的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账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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