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外省车辆损坏后能否在当地办理报废?来看官方解答→(机动车报废车辆登记号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自愿报废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需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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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不在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代办的,无需出具纸质委托书);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如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他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宜山路2016 号(合川大厦)A区一楼)、“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浦卫公路9888号)、“上海交运巴士拆车有限公司”(嘉定区宝钱公路478号)、“上海华建拆车服务站”(松江区书慧路155号)、“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同强路1188号)”、上海华东拆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太路691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
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资料: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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