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罚款违法)

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

通告

【通告】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罚款违法) 汽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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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全面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县城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创建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大队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常态化开展整治。

二、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严禁在城区道路及人行道乱停乱放、占用公交车车位。

1、校场巷——职高学校门口严管街路段

2、滨河路严管街路段

3、中心广场——城北路段

以上严管街路段街道两旁全天禁止停车,对发现违停车辆,交警部门一律直接处罚,取消告知程序。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须主动礼让行人,行人通过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严禁翻越道路隔离护栏。

(三)骑乘电动车、摩托车应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不允许接打电话、闯红灯、逆行、不系安全带。

(四)严禁面包车超员、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

(五)车辆、行人需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警指挥。

三、处罚依据标准:对违反上述整治内容行为的交通参与者,我大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开始一律处罚。

四、此通告于2024年2月26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2月26日

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附文: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罚款200元,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

违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依据:罚款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罚款200元,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罚款200元,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处罚依据:罚款2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七项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罚款5元《道路交通安全法》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依据:罚款5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罚款5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罚款50元,记1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罚款1000元,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违法依据:《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罚款20元,《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来源:吉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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