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4S店不但给了我一辆库存车,还给了有瑕疵的车,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新车,也并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是一种欺诈。”上诉人严先生表示。
原来,去年4月11号,严先生在泰州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5万4千元购买了一辆蓝色的众泰汽车。提车当天,严先生就发现车辆左侧灯内有水雾、车辆有补漆迹象。后来,严先生通过泰州市消保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这辆新车进行了检测,发现这辆车的出厂日期是2017年4月1号,而后挡风玻璃上显示制造日期为2017年5月,证明后挡风玻璃也是后来更换的。
为此,严先生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一审庭审期间,涉案车辆的生产商到庭陈述,证明此车在销售前的所有维修行为属于该公司对车辆出厂前进行的正常修复,与泰州嘉众公司无关。最终,泰兴法院判决驳回了严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严先生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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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责任厂家都揽过去了,所以说4S店(泰州嘉众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了。是不是以后经销商只要出现这类问题,他都可以照上行下,就成了他们一个保护伞了。”严先生的妻子 周某说。
在二审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理由是汽车经销商把新车存在瑕疵的责任完全推给生产厂家,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自己所销售商品的质量等信息,本案中经营者以销售的汽车是由生产者维修,自己并不知情作出抗辩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经营者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义务去检验自己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并且如实告知消费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丁万志表示。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涉案车辆继续归严先生所有;泰州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在2019年3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严考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