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少年在芜湖方特玩“大喇叭”眼部受伤
判决书显示,2019年夏天,合肥少年小林来到芜湖方特水上世界项目游玩,在进入园区后,他参与了“大喇叭”游乐项目。
该项目是由四人乘坐橡皮筏,各自抓住扶手,从高处全封闭的管道顺水流滑向下方喇叭口的水域,具有惊险、强刺激性。
小林在游玩过程中,不慎眼部受伤,方特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小林送往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
其后,小林父亲于当晚打电话报警,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将小林父子带回所内调查。
次日,小林再次到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同日到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诊治。病历记载,小林右眼睑可见一横行裂口,长约4㎝,深约2㎝,伴活动性出血,结膜轻度充血,诊断为右眼外伤。
家人:孩子受伤芜湖方特应担责
小林家人认为,芜湖方特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娱乐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小林参与游玩的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芜湖方特并未安排工作人员对同时游玩的消费者进行危险品排查,正是因为芜湖方特未履行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了小林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芜湖方特应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
芜湖方特辩称,当时,小林是在没有父母陪同的情况下,和另外一个小朋友到水上乐园游玩,后出场时工作人员发现小林在流血,询问后得知,是在玩“大喇叭”项目的时候被一个女士的膝盖撞伤。后工作人员将小林送到了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且电话通知了小林的父亲。
芜湖方特认为本案不是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义务的纠纷,小林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芜湖方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芜湖方特作为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接受其服务的对象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小林参与“大喇叭”游乐项目,该项目系四人乘坐橡皮筏各自抓住扶手从高处全封闭的管道顺水流滑向下方喇叭口的水域,具有惊险、强刺激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芜湖方特对此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积极作为,控制风险发生。
小林虽为未成年人,但芜湖方特并未举证证明未成年人不能游玩此项目,而是游客达到一定的身高要求即可游玩,由此可见,芜湖方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芜湖方特也无证据证明小林右眼受伤是其自己所致。因此,小林在“大喇叭”游乐项目过程中右眼受伤,芜湖方特应当承担本案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经计算,含医疗费等在内,小林各项损失合计1109.91元。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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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