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活动过程中,物业应当牢记“18字箴言”:“办手续、提好醒、把好门、巡到位、即劝阻、即上报。”
一、“办手续”
1.提醒业主、使用人办理装修登记手续,记录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设计图、施工方案)。

2.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可依据小区《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材料进入小区。
3.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
二、“提好醒”
1.制订适用小区的《住宅装修须知》,由装修业主、使用人签收,《须知》里应明确禁止破坏承重结构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2.对图纸、方案中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调整意见。
3.督促装修户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做好噪声、扬尘防治措施。
三、“把好门”
1.重点关注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多询问、详记录。
2.敲除承重墙时,可能会用到较大型的切割器、电钻、锤子等。
3.违法搭建时,可能会有密封玻璃压板、铝材钢梁等材料进出。
四、“巡到位”
对于正在装修的要每日现场检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留存相关照片、记录。若发现大型的切割器、电钻、密封玻璃压板进出小区时,要关注相关装修进展,可以适当提高巡查频次。
五、“即劝阻”
对于发现装修中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建或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投放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发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成停工等方式进行劝阻、制止,督促装修人及时整改。
六、“即上报”
对于制止无效或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应立即报属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委会,同步通过上海智慧物业App等渠道报告相关情况。
对于履责不力的物业企业,本市相关部门将依据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分处理。
法条链接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陆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