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一男子为泄愤砸人车获刑1年半(被告人樟树张某泄愤等人)

男子追尾受害人汽车,发生口角后竟将他人打伤,随后还持木凳将车辆砸坏。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开车至樟树市封溪街某夜宵城门口的马路边停车,追尾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车。
被害人杨某、段某1等人前去察看时,与被告人张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等人将被害人杨某等人打跑。
被告人张某为了泄愤,又持木凳将被害人杨某停在现场的小车后挡风玻璃、左后车窗等部位砸坏。
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段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小车修复费用合计4300元。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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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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