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因为更换轮胎导致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呢?会是“路边摊”吗?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
A公司是一家货运公司,B是这家公司的货车司机,负责驾驶货车完成公司交代的货运任务;
B公司是一家客运公司,C是这家公司的客车司机,负责驾驶客车完成公司的客运任务;

E是一个个体修车摊的小老板,日常靠维修汽车为生,生意做的不温不火。
本来三家公司三个人几乎不太可能产生交集,但一次悲剧就发生在他们之间。一日B驾驶的汽车在E不远处由于轮胎损坏不能行使,于是由E为其更换了轮胎,更换完成后,B像往常一样付完钱继续开车上路行使,哪知道在行使不久后,更换的轮胎脱落正好与相向而来的C驾驶的客车相撞,导致了异常交通事故的发生。
那么在这场交通事故中到底应该由谁来负主要责任呢?于是三方闹上法庭。B认为是由于E为其更换的轮胎安装不合格导致交通事故,应该由E负主要责任,E认为自己更换的轮胎是好好的,B确认好了付款后才上路继续行驶,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于是A、B、C、D、E之间就各说各的道理。
经过仔细调查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实际所有人为B的肇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行驶的过程中轮胎脱落,与对向行驶的、登记所有人为C公司的客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过错,在机动车之间即A公司、B与C之间分担。
另交通事故与车辆维修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机动车使用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一个是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维修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前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而后者属于合同责任调整的范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即在交通事故中B、A负主要责任,但A、B可以根据维修合同关系(事实存在)依法向E进行追偿。
可见随着车辆的普及当有出远门需求时最好提前到正规4S店对车辆进行一下检修,如果迫不得已必须选择“路边摊”的时候已经要仔细检查,避免因此给自己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