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知识产权领域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注册商标当事人侵权商标销售)

邯郸市知识产权领域司法行政

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 1 :

邯郸市知识产权领域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注册商标当事人侵权商标销售)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邯郸市公安部门侦办“3·28”特大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日,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下简称沃土种业)负责人到肥乡区公安局报案,其公司注册的品牌“沃玉3号”玉米种子被大量假冒后,销往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等多个省份,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粮种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春耕生产和粮食安全,要求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3月28日,该案被提级侦办,市公安局成立由食药支队、技侦支队、网安支队、预审支队、法制支队、肥乡区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合专案组,并将案情上报省厅食药总队。
经三个月缜密侦查,专案组初步掌握了以三个农资个体经营者王、孙、潘为首的三条主线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脉络。
王以其在邯郸科贸城农贸市场销售门店为中心,销售伪劣种子辐射3个省份20余县区。
孙系负责从甘肃等地购进的伪劣种子,发展各地伪劣种子销售下线进行分销。
潘购进散装伪劣种子后,伙同当地印刷企业印制大量假冒河北沃土公司“田管家”商标“沃玉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并灌装伪劣种子后,通过其下线经销商崔等人在河北河南交界区域大肆销售。
在掌握确凿犯罪事实后,专案组于6月20日成功抓获王等12名犯罪嫌疑人。
由于犯罪上游涉及河南、甘肃等地,省厅积极对接协调两地公安部门技侦、网安部门的技术支持,获取大量有价值线索,随即专案组在对物流渠道、资金往来、手机记录等物证进行深入分析后,辗转河南郑州、新乡、滑县、内黄县、河北临漳县等多地,又成功抓获下线经销商崔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扣押伪劣种子130余吨,冻结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及大量包装袋、账目、物流清单等物证。
经突击审讯并结合资金物流分析,锁定伪劣种子的来源,即省张掖、武威、高台、永昌、阜南,新疆石河子、沙湾县等玉米种子培育基地。
又抓获甘肃张、邓以及当地种植户李、雒等13名犯罪嫌疑人。
至此,专案组将涉案包括主要嫌疑人员在内的36名人员全部抓获归案,另有23名涉案人员已被移交外地公安机关进行打击处理。
同时,根据每个团伙的犯罪情节不同,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进行划分,布置警力包案工作,有效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
该案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分别涉嫌以侵犯商业秘密罪(1人)、假冒注册商标罪(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6人),已被邯郸市肥乡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首例涉种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受到国家公安部、省公安厅贺电表彰,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一)法律适用取得突破。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和新颖性,敦煌种业公司法人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专案组与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就该案定性问题存在不小的争议。
集中体现在对于“沃玉3号”玉米种的亲本及杂交繁育技术如何认定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谁来认定等一时成为棘手问题,加之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较少,欠缺司法实践和指导。
省厅食药总队派员同步上案,与市、区参战民警深入研究,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解释,认为张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就法律适用初步与检、法达成统一认知。
随即,专案组委托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对商业秘密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对“沃玉3号”的亲本和杂繁育技术的相关资料进行鉴定。
最终,出具司法鉴定,确定“沃玉3号”的亲本系沃土种业研制的具有排他性,为非公众所知项目,属于商业秘密。
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认定结论,市公、检、法统一意见,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张的犯罪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全维打击效果显著。
由于犯罪团伙中不同地域、不同环节涉及多名涉案人员、多个罪名及管辖等诸多问题,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下,邯郸公安机关克服层层困难,最终通过不懈努力,查清查明共涉及5家育种公司、6家销售中间商、2家制假公司,对涉及的全部源头育种企业,中间收购、包衣加工、分销企业,印制侵权假冒包装商,以及末端批发、零售商等四个层级的犯罪链条,予以彻底的打击。
对于侦察过程中不宜本地打击处理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员,也通过商函、协查、协作等方式,与外地公安机关进行移交,确保涉案人员能够全部受到法律制裁,最大限度实现了“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的打击效果,取得了全力保障粮食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全面胜利。

案例 2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陈雷与陈甫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请求人陈雷于2021年8月2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刹车摇臂轴制作用的冷镦成型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 ZL202022756530.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6月5日,请求人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3年6月5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于2023年5月销售的一批摇臂轴产品,经查看其产品外形与结构,推出是使用请求人的专利产品“一种刹车摇臂轴制作用的冷镦成型模具”进行生产的,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要求认定被请求人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没收或销毁被请求人使用的刹车摇臂轴冷镦成型模具。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专利保护的主体是模具,而被请求人产品为刹车摇臂轴,完全是不同的两个产品。
从被请求人模具的照片可知,被请求人是通过五个模具逐一生产的,与请求人的模具结构完全不同,因此,被请求人使用的模具不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请求人享有的“一种刹车摇臂轴制作用的冷镦成型模具”(专利号: ZL202022756530.2)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以被请求人答辩书中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023年8月17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模具。

【典型意义】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证据,既不是案件受理的必要证据,也不是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依据。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全部为负面,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在被请求人未申请无效宣告的情况下,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虽不稳定但依然有效,专利执法部门直接做出了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模具的行政裁决。
本案中,请求人的请求事项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没收、销毁侵权模具。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涉案专利虽涉及冷镦工艺,但其实是一个产品专利,且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是使用,而非制造,因此,本案就不能根据第(一)项和第(二)项做出没收、销毁模具的强制措施。

案例 3 :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马天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1323529号“马天奴”商标是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 套服; 成品衣; 茄克; 外套; 制服; 裤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9年10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9年10月13日。

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到邯郸市丛台区新世纪商场“马天奴”专柜,对邯郸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新世纪“马天奴”专柜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当事人新世纪

“马天奴”专柜经营现场标有“

”和“马天奴”注册商标图案各种服装。
2022年8月16日经马天奴时尚(深圳)公司授权委托方的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鉴定结论为:经鉴定,以上74件商品均非马天奴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对涉嫌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新世纪“马天奴”专柜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是于2022年5月16日在郑州银基商城服装批发市场进货后4.5折销售,有售货凭证和销售小票,收款方式是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收款,截止查获时货值金额39457.20元,上述商品经鉴定为非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标有“

”和“马天奴”注册商标图案侵权服装74件;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保护涉外品牌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马天奴”是意大利品牌,是深圳天奴集团1994年引入中国大陆的著名高端服饰品牌。
当事人作为品牌专柜经营者,为获取利益,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货,真假混合一起出售,知假卖假,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欺骗消费者,性质恶劣,损害了社会市场秩序。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涉案数量多,真假混合不易辨认,案卷多达280余页。
经过执法人员认真调查,最终理顺了案件脉络,对案件作出正确定性,维护了法律尊严。
此案的快速查处,震慑了违法经营者,树立了市场监管的权威,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积极的社会效应,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案例 4 :

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涉县黑枣”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42941116号“涉县黑枣”是涉县黑枣协会在第29类“干枣”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1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1月07日 至 2031年11月06日。
使用“涉县黑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涉县境内。

2023年6月12日,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涉县黑枣协会投诉,称涉县麒鹏农副产品店在网上销售的黑枣涉嫌侵犯“涉县黑枣”地理标志专用权。
2023年6月12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涉县麒鹏农副产品销售店进行现场核实。
经查明,涉县麒鹏农副产品店从山西黎城县购进50公斤黑枣,回来后分装到印有“涉县黑枣”的包装袋内进行销售。
共分装20袋,每袋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
每袋进价5元,售价8.5元,违法所得70元。
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用超出“涉县黑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的,从山西购进的黑枣冒充涉县黑枣,侵犯了“涉县黑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上缴财政。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蕴含了当地独特的自然、风土条件,是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其进行有效行政保护,有助于特色农业的蓬勃发展,持续壮大地方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高效农民增收。
“涉县黑枣”是邯郸市涉县的一种知名特产,代表了特定的品质和价值。
但个别经营者为提高销量、牟取利益,用其他产品替代冒充,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扰乱了市场。
此案查处,对维护“涉县黑枣”权利人的利益,提升“涉县黑枣”信誉,进一步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有积极意义。

案例 5 :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正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第4086274号“正新”商标是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在第12类“车辆用轮胎;汽车内胎;自行车、三轮车内胎;充气外胎(轮胎);自行车、三轮车车胎”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

2023年6月2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举报,曲周县某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授权生产的“正新”轮胎产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6月6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对曲周县某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2023年6月,该公司从自称厦门正新公司业务员处进规格:300/350-10加宽加厚丁基“正新”内胎300条,用于该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轮胎上,进价每条4元,金额1200元,且无法提供业务员联系方式和付款凭证。
经鉴定该产品,为侵犯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正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最终,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00条侵权内胎,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彰显的越来越重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当前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侵权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侵权假冒商标,在实际生活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侵权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侵权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侵权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生产制造者,使其心理上得到强化,加重了对商标专用权侵害的结果。
此案的查处,威慑了违法分子,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当地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 6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ARC′TERYX”

“DSECETN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2023年5月19日,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对魏县商贸超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批发市场购进的“ARC′TERYX”牌和“DSECETNE”牌外套、短袖,服装胸前印有:“ARC′TERYX”,“DSECETNE”字样,用于销售,该当事人提供不出以上两款服装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该产品的购进发票、商标注册证等其它相关证件或手续。
2023年5月 19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并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经销的“ARC′TERYX”、“DSECETNE”产品,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权利人产品的要求,非权利人生产的产品。
经研究讨论认定当事人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ARC′TERYX”牌外套20件、短袖25件;“DSECETNE”牌外套34件、短袖34件;2.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外文商标侵权行为隐匿性强、消费者辨别能力弱、直观辨别困难,一直是基层监管的弱项。
该案件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外文品牌了解不透彻的心理,巧妙施展了侵权行为,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办案人员在投诉方提供的证据链和辨别理由后,对侵权商品及时进行扣押,第一时间终止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办案过程中执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经营者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增长辨别能力及消除侥幸心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 7 :

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百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10508987号“Baili百丽”商标是保定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3年7月7日至2033年7月6日.

2023年4月25日,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称经对王、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生产、销售百丽牌卫生纸的犯罪金额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将案件移送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经核查,生产销售被扣押的百丽牌卫生纸的行为主体是邯郸市肥乡区卫生纸加工厂,属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当事人生产的假冒百丽卫生纸包装袋上有“baili百丽®,baili百丽(大字体)百花争艳系列,制造商:保定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万丽卫生纸包装袋上有“相遇家人®柔性加厚,万丽(大字体,仿照“百丽”字体、字形和样式)柔软舒适卫生纸,制造商舒莱卫生纸加工厂,地址邯郸市肥东区等内容。
“相遇家人”非当事人注册商标。
包装袋上“制造商舒莱卫生纸加工厂,地址邯郸市肥东区”系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
当事人登记住所位于邯郸市肥乡区东漳堡乡东漳堡村,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自2021年开始在邯郸市肥乡区东漳堡乡山字邱村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犯百丽注册商标专用权卫生纸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伪造厂名、厂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制止改正。
当事人有未经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百丽卫生纸462提、没收侵权万丽卫生纸769提;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即是一起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案件,也是一件知识产权领域刑行衔接移送的典型案件。
执法人员将其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处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重视。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强化商标权保护对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侵权案的办理能够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通过对商标侵权案的惩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切实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 8 :

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复兴区车业门市

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2日,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车业门市销售的“吕航”牌“电动车充电器”上标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4207643445)”字样。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官网”查询得知,该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18年11月13日未交年费专利权已终止,属于无效专利,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在核实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及时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数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上述情节,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违法产品下架停售;2.罚款壹仟伍佰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此案是小门市中的小产品,容易让人们忽略,该案的查处,旨在提示相关公众,申请的专利只有按时缴纳年费在有效期内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让创新主体充分认识专利的时效性问题,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对专利的深层认识。
同时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民生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对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增强法治意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 9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

被告孙某、马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等四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系第3256746号“脉动”商标的权利人。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孙某与被告马某某未经包括原告在内的四种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家中自行购买设备,组织生产、销售假冒脉动、红牛、农夫山泉、康师傅在内的四种注册商标饮料或矿泉水,涉案金额共计44余万元,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427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国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上诉后,邯郸中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达能公司请求以被告获利为基数适用4.5倍惩罚性赔偿,包括合理费用支出共计赔偿原告50万元。
邯郸经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孙某、马某某、袁某某具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故意,侵权情形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案情,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倍数为一倍。
判决被告孙某、马某某、袁某某共同赔偿原告达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要旨】该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侵权情形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主客观要件,但商标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并不具体明确。
法院依据商标法及惩罚性司法解释,参考北京、山东、深圳等地的惩罚性赔偿诉讼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酌情确定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最终作出该院首例惩罚性赔偿判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

【典型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具有补偿、惩罚、威慑与预防等多重功能的司法制度,对于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作用,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部分酌定的方式确定了全部销售额及总体利润率,扩展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审理思路,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维护市场秩序,构建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指导意义。

案例 10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与王某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袋鼠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1964351号“袋鼠”和第29782587号“袋鼠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发现王某在其网店中有关于“袋鼠”“袋鼠图”包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袋鼠”“袋鼠图”品牌,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袋鼠公司提交的本案注册商标的公证书及涉案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可以证实第19647351号“袋鼠”、第29782587号袋鼠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系袋鼠公司,王某未经许可销售的被控侵权包包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其在店铺产品标题中使用“正品袋鼠斜挎包女士真皮2021最新款大容量妈妈包软皮牛皮单肩包包”,与袋鼠公司第19647351号“袋鼠”注册商标相同,误导公众;其所售包包上印制的“袋鼠图形”的商标与袋鼠公司第29782587号商标构成类似,侵害了袋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王某提供的1688网站购买记录用以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未提供具体的供货商,故对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采信。
其次,袋鼠公司成立已逾二十载,且主营业务之一即为皮包,加之“袋鼠”又是其注册商标,故“袋鼠”作为企业名称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王某在其商品名称中突出使用“袋鼠”二字,具有攀附袋鼠公司商誉、搭便车的意图,属于容易引起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袋鼠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也未提交商标许可费作为参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000元。

【评析】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了诸多的就业机会,没有学历等硬门槛的限制,网络店铺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人足不出户即实现创收。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也由此扩展到网络平台,很多商家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觉得销售侵权商品非常普遍,自己不一定能被商标权人发现,就利用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来提升自己的销量,但现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商标权人会投入精力专门提起系列诉讼进行维权,很多侵权商家面临诉讼及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得不偿失。
因此,法院通过裁判打击此种多发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方面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侵权者看到行为后果不敢触碰法律底线,同时也保证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品质。

案例 11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毛某某侵害“蓝月亮”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拥有第7613055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日化用品,包括洗衣剂、抑菌洗手液、漂白水等指定商品。
该商标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商标在国内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蓝月亮”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3月至7月,毛某某通过购进假冒的“”洗衣液加价后进行销售,从中牟利,毛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30421元。
案发后,毛某某退出涉案款7000元,并被查扣假冒“”洗衣液货值 43120 元。
2022年9月27日,毛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罚金已缴纳);毛某某退出涉案款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依法予以没收。
2023年3月10日,蓝月亮公司将毛某某诉至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毛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给付赔偿金10万元。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毛某某销售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并不影响权利人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毛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具有侵害他人故意,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同时,案涉“蓝月亮”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享有良好的声誉,毛某某行为严重损害了蓝月亮公司商誉,并造成极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故毛某某行为构成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毛某某向蓝月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
侵权人即使因侵权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其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商标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阐明了人民法院打击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的立场和决心,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案例 12 :

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处邯郸市丛台区书店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丛台区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9本《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出版)出版物纸张颜色不一致,印刷质量较差,书店负责人不能提供该出版物进销货单据,该9本字典疑似为非法出版物,并可能侵犯原著作权所有人的相关权利,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上述9本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
2022年9月23日收到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认定送鉴的出版物系侵权类非法出版物。
该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后经对该书店经营者的调查询问,证实了该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邯郸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栽量基准(2021年版)》关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出版物进销货单据,参照《出版署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物活动中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数额的批复》第四项规定,该9本出版物每本定价为39.9元,计算其违法经营额为233.4元,不足2万元。
鉴于当事人购买的9本非法出版物均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
由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主动配合,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9本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销售盗版图书盗版给读者带来了安全和质量的隐患。
盗版图书的印制往往不受任何质量和安全控制,这给读者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而正版图书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安全认证,可以保证读者的使用安全。
通过打击盗版,可以让读者放心地购买正版产品,保障读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 13 :

大名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大名县旧治乡书店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大名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对大名县旧治乡书店进行检查时,通过使用扫黄打非APP查验所售图书《课堂全解同步首选道德与法治》共计10本与查验结果不符,查验结果为《同步首选R语文四年级上册》,通过执法人员比对,该图书在ISBN、CIP一致,书名不同,认定该图书为盗版图书。
大名县旧治乡书店的违法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参照《邯郸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栽量基准》关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鉴于当事人发行盗版图书的数量较少且无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复制品《课堂全解同步首选道德与法治》10本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的查处,进一步净化了出版物销售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盗版侵权行为本身就令社会无法容忍,也是有关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更不能允许其“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少儿类用书的查处,严厉整治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领域侵权盗版乱象,查办的制售传播盗版教材教辅,对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警示盗版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 14 :

大名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大名县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大名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大名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执法人员使用扫黄打非APP查验该场所销售图书发现《幼小街接学前测试卷》共计8本与查验结果不符,查验结果为一通百通语文二年级上册。
执法人员对该图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通过执法人员比对,该图书在ISBN、CIP一致,书名不同,认定该图书为盗版图书。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并参照《邯郸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鉴于当事人发行盗版图书的数量较少且无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复制品《幼小街接学前测试卷》8本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打击盗版教材教辅是强化保护版权的应有之义,也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保护青少年不仅是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家长、学校和全社会都应高度重视的工作。
学校和家长要注重强化对青少年版权意识的教育,让广大未成年人了解版权保护和识别盗版制品的相关知识,引导青少年拒绝盗版、远离有害出版物。

案例 15 :

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邱县书店涉嫌销售侵权图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育新街北段路西依法检查时发现,邱县书店正在销售一本《海南寻宝记》图书,(定价35元,上海京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出社,ISBN978-7-5568-4851-5),该图书质量差、颜色偏差、图像模糊,经询问经营者承认其为谋利销售的是盗版图书。
执法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进的盗版出版物较少,且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盗版出版物的《海南寻宝记》图书一本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版权保护作为优化当地文化市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案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教育当事人守法经营,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告诫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经营者不要以身试法,极大地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 16 :

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曲周县吴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8日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曲周县第四疃镇王庄村吴销售(三无)小麦种,我局高度重视随后委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院内南侧放有(三无)白色编织袋无包装小麦种子,经讯问当事人种子是自己种植的鲁原502小麦,因为长势表现好所以就装袋销售了24袋,每袋25公斤,剩余15袋,每袋销售一百元,违法所得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第4项依据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没收非法经营假种子750斤;3、处罚款人民币47000元。

【典型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
加强种子经营的查处力度,对保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给种子经营者敲响警钟,达到警示惩戒目的,教育引导经营者知法、守法、敬法,促进经营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保证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让执法更有温度。

信息来源: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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