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周某的机动车经维修共耗费18000元,周某的保险公司对其如数理赔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可是,之后保险公司未能向吴某足额求偿,遂诉至闵行法院。
原告保险公司诉称,因周某对保险公司提起代位索赔,保险公司据此共向周某赔付了1800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鉴于周某和吴某对事故付同等责任,故代位求偿金额为10000元。
被告吴某方面辩称,事故发生时,其与周某已经对车辆维修达成调解,约定了各自负责维修。故周某事后无权要求自己赔付其维修费,周某的保险公司也无权据此向自己行使代位求偿权。

配图法院:应支付保险公司1万元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首先,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保险人周某承担了赔付义务,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其次,被保险人是否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权利?
本案中,从周某后续出具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等文书来看,其明确了没有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的任何权利。本案双方对于各自维修的承诺不暗含各自承担维修费用的意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方面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000元。
法官说法:不能阻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轻微交通事故中,常见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无明显分歧,也不愿意纠缠对方责任。被保险人因自己有保险公司理赔而大手一挥“车辆各自负责维修”,双方和气离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赔偿已经结束。被保险人承诺“车辆各自维修”不能阻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能简单地认为自身损失由保险公司兜底,就任性承诺。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赔付前,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但该种放弃行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无效。
此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将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保险金,已经给予保险赔偿的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对第三者而言,可能会因被保险人“各自负责维修”的承诺而暗自窃喜,似乎免去了一次破财的危机。但是,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的行为直接影响其本人受偿的可能。因此,第三者不能单纯地以被保险人一句模棱两可的承诺而误以为告一段落,依法购买交强险、积极购买商业三者险才是财产保护的有效方式。倘若被保险人当真愿意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也建议由保险公司组织三方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放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