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坑洼致轿车高速上爆胎 海口一男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养护公路公路局交通厅公司)

案由:小轿车高速路上路过坑洼路面导致爆胎

2019年9月12日,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海口沿G98环岛高速路往三亚方向行驶,8时15分,徐某拨打了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的电话,报警称行至G98环岛高速152KM处,因避让不及路面的坑洼造成小型轿车右前轮爆胎,需要救援,该队派救援拖车把车辆拖至三亚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经检查,右前轮毂有变形情况,更换一个轮胎。
徐某为此支出拖车费1400元、维修费1179元,合计2579元。
2019年10月13日,徐某在海口美兰鑫通用汽配服务店更换轮胎钢圈一个,进行四轮定位后,支出3250元。

2019年9月16日,徐某将此事投诉至12345热线电话,被告知转交通厅处理。
2019年9月19日,徐某被告知诉求已转公路局受理。
2019年9月20日及21日,公路养护公司工作人员与徐某电话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后,徐某遂将公路局、交通厅以及公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车辆直接损失、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并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他1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向他公开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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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上显示,公路局隶属交通厅,为正处级自筹经费事业单位,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海南省公路养护与管理规划,指导地方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对全省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等。

2018年7月1日,公路局与公路养护公司签订《G98海南环岛高速(东线段)委托养护合同书》,将G98海南环岛高速(东线段)及S83三亚东联络线公路养护权委托给公路养护公司,养护项目包括小修保养、项目工程,并规定了目标和要求。
其中路况巡查、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等应做到“及时到位、全面真实”。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徐某诉称驾驶小型轿车从海口沿G98环岛高速路往三亚方向行驶,在行至152公里处撞上路面大坑,当场爆胎,要求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养护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但是,徐某提供的路面破损照片显示的坑槽与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养护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的内容不一致,徐某也不能补充证据证明其主张。
由于徐某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当日事故现场存在坑槽,且该坑槽与其车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故对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公路养护公司赔偿男子5829元

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提供的报警电话记录、现场照片、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拖车、维修单据足以相互印证2019年9月12日徐某驾驶车辆行至G98环岛高速152KM附近处发生单方事故。
徐某陈述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正常行驶过程中因避让不及高速公路行车道上的坑槽导致车胎爆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徐某的陈述符合高速公路上发生紧急情况的合理处置方式,根据徐某提供的事故照片,事发当天事故发生路段的确存在病害,且公路养护公司并未在附近做出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法院认定徐某发生交通事故与高速公路路面病害存在因果关系。
因海南省油价内已包含高速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公路养护公司负有高速公路养护职责,其应当对高速路面病害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厅、公路局对公路养护公司负有监管职责,本案中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厅、公路局未履行监管职责,其主张交通厅、公路局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徐某的损失,根据徐某提供的证据,其在事故发生当天支出拖车费1400元、维修费1179元,合计2579元。
其后更换轮胎钢圈一个、四轮定位支出3250元,均为徐某车辆直接损失,公路养护公司应向徐某进行赔偿。
关于徐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也不属于车辆损失,其主张的律师费用亦不属于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某主张精神损失及赔礼道歉,因在本案中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并未受到损害,且法院已判决公路养护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其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2020年8月底,法院终审判决如下: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7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限被上诉人海南交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某赔偿5829元;驳回上诉人徐某对被上诉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路管理局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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