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在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鼓励建设下沉式绿地、城市湿地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增加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各类绿地的工程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无相关手续和市管理部门的批准下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迁移。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绿地内,禁止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鼓励对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本办法是河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首部政府规章。已经2023年2月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八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撰文】张浩森
【作者】 张浩森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