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经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植物检疫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哪些?
答: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种子、苗木等生产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检疫问题?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登记。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繁育基地。
新建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购买种苗需要注意哪些检疫问题?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种苗。
购买者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卖方根据检疫要求书上的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同行。
从本省购买种苗。
所购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带有植物检疫证书。
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时,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供稿:市农业农村局农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