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寿镇汽修店内联合执法治污染(行政执法下放店内汽修职权)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431项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近日,兴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兴寿镇香屯村一家汽车修理店内存在汽车喷漆污染环境现象,根据现场情况,此类行政处罚权属于生态环境局新划转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职权。
为此,兴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边取证边联系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该汽车修理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经调查取证,该汽车修理店内有喷漆现象,且未设置异味处理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兴寿镇汽修店内联合执法治污染(行政执法下放店内汽修职权) 汽修知识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由于是新划转的职权,在该违法行为的取证要素、执法程序、文书制作、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把握上,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兴寿镇综合执法队进行了“手把手”的指导。
经过执法人员完善的取证、严谨的执法流程和适当的自由裁量,综合执法队对该汽车修理店开出了10000元的罚单。
汽车修理店的法人对整个执法过程也心服口服,表示服从处罚决定,并顺利交纳了罚款。

下一步,兴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再接再厉,认真履行新划转职权,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对下放的新职权“接得住、管得好”。

文/北青社区报实习 单诗雅

通讯员 钱延生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