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了解到,重庆中科建设的破产申请已经被重庆五院受理,大大小小的施工企业几乎都逃不过,特别是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主业的企业,哪些拥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资质、特级资质的企业风险特别高,主营水利、公路、机电的施工企业相对要稳定很多。位于重庆巴南区木洞的重庆凯旭建设工程公司已经被列为失信人,诉讼官司缠身。
经查询,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仅2000万元,2012年时的注册资本还只有800万元,典型的小微施工企业,相对于乡镇施工企业,连区县级别都达不到,这类小型施工企业的运营风险特别高。法定代表人为杨凯,最大的股东为杨道忠。2022年年报显示缴纳社保人数只有2人。
重庆凯旭建设公司只有一项巴南区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业绩显示完成过重庆麻柳沿江开发区木洞钱家湾安置房工程I标段、木洞镇保安村幸福农庄工程。根据天眼查显示:该企业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

2023年10月16日,原告人蒋波对被告杨道忠、重庆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备注显示该起诉讼为“民间借贷纠纷”。2022年7月26日由陈宗建申请对法定代表人杨凯限制高消费。2024年1月11日凯旭建设公司在巴南区法院被执行25.71万元。该企业与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诉讼纠纷。
另外重庆奥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这家劳务公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龙潭供销合作社办公楼。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袁建中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与重庆凯旭建设同样的特征就是诉讼官司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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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训尧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渝0113刑初3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训尧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训尧系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村财镇管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管办)出纳,负责管理木洞镇所辖村(社区)集体资金等工作。2015年9月,周训尧之友杨某向其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周训尧应允,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9月23日,周训尧向杨某出借5万元。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训尧,从其管理的木洞镇农业服务中心账户(账号尾号为:1290)将集体资金200万元转至杨某经营的重庆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凯旭公司)账户,作为给杨某的借款。2016年2月13日,周训尧向木洞镇镇长汇报此事。次日,周训尧、杨某共同筹资将本金200万元以及二人约定集体应得利息6万元一并通过凯旭公司账户转至木洞镇农业服务中心账户。
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周训尧向木洞镇镇长报告了自己将公款划转给杨某,之后,木洞镇党委向巴南区纪委报告了周训尧挪用公款事宜,2016年3月8日,巴南区纪委将该线索移送巴南区检察院。当日,巴南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政府将被告人周训尧带至巴南区检察院接受询问,周训尧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训尧所在单位出据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训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人周训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审被告人周训尧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周训尧为使单位资金增值,仅挪用公款三个月零四天,本金利息均已归还,没有造成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周训尧免予刑事处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训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件可以间接证明重庆凯旭建设工程公司存在从各方集资借贷的现象。另外,裁判文书网显示在2019年5月31日,被告凯旭公司与浙商银行重庆巴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浙商银行重庆巴南支行向被告凯旭公司发放总额人民币50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以供其用于偿还贷款,贷款期限为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
现在各大行业合作之前一定要查询对方企业的信用和诉讼案件情况,如果存在一定数量的诉讼案件,谨慎与之合作。现在是大数据时代,诚信是每一个企业运营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