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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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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告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特通告如下:
一、 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凡在本院立案执行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尽快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住所地、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有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限制其高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出入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1、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2、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3、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4、限制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5、限制其本人及其子女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和参军入伍;6、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7、限制其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且通过报纸、电视台、智慧茌平等微信公众号、茌平县人民法院官网及电子显示屏公开曝光。
四、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村支两委干部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此类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通报至综治办、文明办,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深化执行调查,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由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茌平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635—4210002(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特此通告
茌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茌平县人民法院
发布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一期)
下列被执行人,因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公布如下:
1
丁艳云
失信被执行人丁艳云,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92032544,茌平县杜郎口镇丁楼村人。(2016)鲁15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赔偿原告款项42.48万元。
2
田道岭
失信被执行人田道岭,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58042405,茌平县建筑公司职工。(2017)鲁152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偿还原告款项20万元。
3
董小红
失信被执行人董小红,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7020824,住聊城市东昌府区,(2017)鲁152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偿还原告款项20万元。
4
王洪军
失信被执行人王洪军,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9020712,住茌平县京都国际。(2014)茌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应当偿还原告款项4万元。
5
吴东平
失信被执行人吴东平,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7081012,茌平县胡屯镇吴杨村人。(2016)鲁15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赔偿原告款项34.6万元。
6
杨峰
失信被执行人杨峰,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8121712,住茌平县新政路226号。(2017)鲁152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偿还原告款项300万元。
7
王文良
失信被执行人王文良,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82090902,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北八里村人。(2017)鲁15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赔偿原告款项2.2万元。
8
曹其路
失信被执行人曹其路,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82101502,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雷庄村人,现经营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大周村兴发汽修。(2015)茌民一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偿还原告款项17.3万元。
9
王志学
失信被执行人王志学,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6111669,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鲁152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赔偿原告款项24.65万元。
10
刘廷军
失信被执行人刘廷军,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9081753,茌平县乐平铺镇木梳刘村人。(2017)鲁152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赔偿原告款项61.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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