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自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郝某在山东省莘县、阳谷县等地的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并将病死猪肉以每斤约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郭某、宋某等9人,由他们在市场肉摊或者肉食店销售。此外,被告人邹某参与运送病死猪肉。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而不顾,依法应予严惩;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等11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15万余元。法院还判令11名被告人分别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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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判决禁止各被告人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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