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区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在所在辖区办理审核及登记。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我市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前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办学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申请名称变更,先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名称并领取《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在名称保留期限内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办学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后,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2.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的各项章程。(包括:公司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消防、疫情、防汛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公示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
3.培训机构法人及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诚实守信承诺书、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及从业履历;②教学教研人员《教师资格证》/大专以上(专业)学历证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职业(专业)能力证明;③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④外籍人员《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⑤其他从业人员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5.开办资金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
7.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或者其他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层高及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视频监控位置、安全出入通道、必备设施器材等);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属地主管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10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核。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机构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4)《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6)。
3.决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内反馈审核结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核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和《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8)。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人登记
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8)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逾期未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五、全流程监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核验资金监管账户和开通线上支付,通过监管平台实现售课、消课、退课等全流程监管。
六、备案公告
举办者在与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完成全国监管平台全流程监管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全国监管平台确认通过后,在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七、变更、注销
(一)变更。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准,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培训地址、培训内容等,须报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时应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件9)。
2.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3.按照不同变更事项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核机关收到培训机构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参照《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作出审核判断,同意变更的,收回原审核文件后换发新审核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注销。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终止培训。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回审核同意书,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以上资料由各县区文广旅局审核通过、申请人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在各县区文广旅局的指导下,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
因各县区制定风险保证金金额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具体内容请咨询各县区文广旅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0。
附件: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4.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5.受理通知书 6.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7.办结通知书 8.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9.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项目变更申请表 10.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咨询电话
为落实洛阳市委市政府建设青年友好型城市工作要求,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洛阳网启动“洛阳文旅城市焕新计划”,开设“潮起潮洛”栏目。欢迎各界潮人积极投稿。(详情点击☛超60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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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审:李赟哲 编 辑:许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