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公司被告侵害原公司商标专用权(小拇指原告商标被告注册商标)

据了解,原告是国内知名的汽车维修连锁加盟服务企业,2009年2月28日原告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维修、汽车清洁、车辆润滑、车辆抛光等”上注册“小拇指”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4774721号,经续展至2019年2月27日。
此后还注册了“小拇指”、SUREMOOV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6年原告与王静签署了为期一年的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10日,到期后未再继续加盟。
后在王静的原经营地址,被告注册了淄博优客小拇指公司,并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上大量使用“小拇指”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小拇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起标识作用的商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证实其拥有“小拇指”及图商标、“小拇指”文字商标、“SUReMOOV”商标和“SUREMOOV”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即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洁;车辆润滑(润滑油);车辆抛光等。
上述商标在本案原告主张的侵权期间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提供汽车维修、清洗等过程中在店面门头、店内广告宣传、名片、门柱上突出使用了“小拇指”及英文“SUREMOOV”字样,这种突出使用行为是将“小拇指”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被告使用的“小拇指”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小拇指”商标构成相同,与“小拇指”及图商标中“小拇指”文字部分构成近似,被告使用的“SUREMOOV”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SUREMOOV”商标构成相同,与“SUReMOOV”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
故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被告公司成立时,原告的“小拇指”字号、商标及相关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作为汽车维修相关市场的经营者,应对原告及其注册商标等有所知晓,但被告仍将“小拇指”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标识的企业字号,且不能提供使用“小拇指”作为字号的合理依据,其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故原告主张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小拇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
结合原告不具备汽车维修的经营范围和资质从而无法自行直接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事实,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被告的经营期间及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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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法院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当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
对于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相区别作用的商标、标识,其他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和使用商业标识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字号及注册商标予以避让的义务。
与此同时,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注册后商标权利人应按照核准注册的类别和范围进行使用。
如因经营范围和资质原因无法直接使用注册商标的,该商标被侵权时的赔偿数额会相应降低。

本案的审理,依法确认了企业名称和商业标识的合理使用标准,对该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思路。

(齐鲁·齐鲁壹点赵原雪通讯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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